政策解讀:上海《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標準修訂背景
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是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本市工業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工作已完成,氮氧化物成為鍋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由于鍋爐多為低架排放源,對近地面環境空氣PM2.5和臭氧有較大影響,通過實施更為嚴格的標準,推進鍋爐低氮改造,對改善本市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我們注意到北京、天津等地啟動了鍋爐低氮改造工作,本市也開展了一些示范,已經有了較為成熟的技術儲備。基于上述考慮,為有效控制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進一步深化對PM2.5和臭氧的協同控制,按照標準先行,進一步加快治理改造的原則,有必要再次對鍋爐標準進行修訂。
二、標準修訂歷程
根據地方環境標準制修訂有關程序,市環保局多次召開會議,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及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并于2017年8月4日至9月15日在網上公開標準全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書面征求了生態環境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相關委辦局、行業組織和鍋爐使用、生產單位等企業的意見。市環保局和市質量技監局于2018年1月19日組織召開了專家技術審查會,專家組一致同意該標準通過技術審查。經市環保局與市質量技監局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
三、標準的主要內容及考慮
一是新標準不再對“集中供熱鍋爐及額定蒸發量小于65t/h的熱電聯產鍋爐”單獨規定執行時間;二是將原標準鍋爐類別簡化歸并為“氣態燃料鍋爐”和“其他鍋爐”兩類;三是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限值有不同程度的加嚴;四是新建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在用鍋爐給予了約兩年的過渡期。
新標準對氣態燃料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限值均有所加嚴,但主要還是考慮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在用鍋爐過渡期內(2020年10月1日前)氮氧化物的限值為150mg/m3;過渡期后為50mg/m3。新建鍋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氮氧化物執行50mg/m3的限值。考慮到對本市秸稈的綜合利用,生物質燃料鍋爐沿用了原標準的控制項目及限值要求。
四、標準文本的獲取方式
標準頒布后,將會在市環保局網站(www.sepb.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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